收費標準 時段 場地使用費 水電費 保證金 備註
體育活動性質 8:00至12:00 1,000元 按表計收 10,000元  
13:00至17:00 1,000元 按表計收 10,000元  
18:00至22:00 1,500元 按表計收 10,000元  
非體育活動性質 8:00至12:00 1,500元 按表計收 30,000元  
13:00至17:00 1,500元 按表計收 30,000元  
18:00至22:00 2,500元 按表計收 30,000元  
 
備註:
  • 一、學術性演講、慈善性活動費用均按「體育性活動」收費標準。
  • 二、使用場地如有出售門票者,依「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辦理。
  • 三、使用單位附帶有平面廣告服務者,每時段加1,500元;從事電視現場轉播者,每時段加收1,500元。
  • 四、工商展覽性質活動除依非體育活動性質收費標準收費外,每時段加收1,000元場地使用費。
  • 五、申請使用本場所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依「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收費標準 時段 場地使用費 水電費 保證金 備註
田徑場選手訓練中心 每日 500元 按表計收 5,000元  
 
備註:
一、場地使用費以日為計算單位,依實際日數計算。
二、申請資格:
  • (一)本市選手優先使用。
  • (二)外縣市選手需經各隊教練提出申請,恕不受理個別報名。
三、申請程序:
  • (一)一個月前備妥計畫書,向體育場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辦理借用手續。
  • (二)每次申請以二個月為限。
  • (三)無法於住宿當日15時前完成繳費作業手續,體育場一律取消集訓中心申請資格,不得異議。
  • (四)離宿時須將寢室個人物品淨空,於到期日當日上午8時至12時時經管理員,檢查環境(包括廁所、淋浴間垃圾請自行處理)合格後辦理鑰匙繳交及退保證金作業事宜,凡未依規定時間辦理者,個人留置宿舍內之物品一律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
  • (五)住宿期間,請遵守宿舍相關規定,愛惜宿舍公物,嚴禁破壞、偷竊與嚴禁攜帶非登記人員入住宿舍等情形發生,一經發現,當事人將予以退宿;情節嚴重者,依法辦理。
四、使用場所有「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情形者,體育場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所繳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五、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維護場所設備、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有毀損須負賠償修復之責,如不修復,體育場得僱工修復並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體育場得逕行追償之。
六、申請使用本場所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依「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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