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104年3月31日府教體字第1040056291號函備查 新竹市立體育場所屬各場館(地)使用規範
一、各場館(地)共同使用規範
  • (一)新竹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加強管理所屬各場館(地),特訂定本規範,使用者(個人或機關團體等)均應遵守,並請尊重現場管理人員之指導。
  • (二)為保障使用者運動權益及維護場館(地)使用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 1. 禁止於非開放時間進入。
    • 2. 運動場區禁止飲食(飲用水除外)、吸煙、飲用含酒精類之飲品、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 3. 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垃圾、汙損場地、防礙他人活動等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
    • 4. 禁止用火、炊煮、賭博等具破壞性、危險性或違法性之行為。
    • 5. 禁止於非運動場區(大廳、走廊或室內空間等)奔跑、嬉戲、攀爬等行為。
    • 6. 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違禁物品等入場(木質地板場地另禁止攜帶雨具)。
    • 7. 未經本場核准,全館(場)禁止各式車輛駛入(自由車場之自由車除外)。
    • 8. 未經本場核准,禁止使用或移動場內相關設備(含電源插座)。
    • 9. 未經本場核准,禁止從事商業行為或置放廣告物(由有關機關核備者應檢附文件)。
    • 10. 租(借)用場地,禁止於地坪、牆面等處釘打釘子、地錨、銳器等破壞平整性或結構之物件。
    • 11. 租(借)用場地經本場核准之布置物(地毯、海報、布條、指標等),禁止使用鐵絲或具殘膠之物質,於地板、牆面或油漆表面等處黏貼或懸掛,事後應即自行拆除。
  • (三)使用者應依各場館(地)屬性,穿著合適之服裝、使用安全無虞之運 動用具入場,並評估自身狀況,如有不宜運動之相關症候或法定傳染 病者謝絕使用。
  • (四)使用者自身財物等應自行保管,本場不負保管責任。
  • (五)本場所屬各場館(地)使用規範如二至十點。
  • (六)如遇場館(地)無法使用等情事,本場得隨時暫停使用或另行公告。
  • (七)違反本規範經勸導仍不改善,本場得立即中止使用權利並令其離場,不得異議,並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因此衍生之損害,本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 (八)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本場並得隨時修正之,經場長核定並報府備查後公告實施。
二、體育館使用規範
  • (一)籃球場
     
    • 1.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 2.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 3.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者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 4.籃球架禁止垂吊、攀爬等危險行為。
    • 5.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 (二)羽球場
     
    • 1.使用球場應辦理羽球證,每人以申辦1張為限,憑證並自備球具親自到場依規掛牌。
    • 2.每面球場每時段以半小時為限,以4人共同使用為原則,每時段開始前10分鐘開放依序掛牌,前一時段未使用者為優先;掛牌後因故不克使用,應由其他掛牌者依序遞補,中途遞補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 3.使用照明設備另計收燈光費,每面球場每30分鐘50元。
    • 4.禁止借牌、掛牌後私自轉讓、預排其他時段、占用球場、不依規掛牌使用球場而利用場邊空地打球、私自收費招生等行為。
    • 5.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三、田徑場使用規範
  • (一)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使用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
  • (二)內側跑道(第一、二、三道)以正式測驗或比賽為優先。
  • (三)使用場地以田徑運動為主,未經本場核准及指導人員在場,禁止進行球類等運動或具危險性之田徑運動。
  • (四)禁止於徑賽跑道進行田賽擲部項目。
  • (五)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 (六)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及穿著皮鞋、高跟鞋進入跑道及中央草坪區。
  • (七)未經本場核准之測驗或比賽,禁止穿著鞋釘超過0.6公分之釘鞋入場。
  • (八)田徑運動器材或設備等,應依規辦理租(借)用,經本場核准方得使用。
  • (九)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 (十)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四、棒球場及棒壘球場使用規範
  • (一)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 (二)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進入球場區。
  • (三)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 (四)使用場地以棒壘球運動為主,未經本場核准,禁止進行其他運動。
  • (五)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 (六)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五、自由車場使用規範
  • (一)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使用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
  • (二)禁止穿著釘鞋入場。
  • (三)禁止其他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嬰兒推車等)進入自由車道及中央草坪區。
  • (四)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 (五)使用場地以自由車運動為主,未經本場核准,禁止進行其他運動。
  • (六)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 (七)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六、綜合運動場使用規範
  • (一)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使用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
  • (二)開放性場地禁止進行田賽擲部、非滾地式之球類打擊等運動。
  • (三)田徑場區內側跑道(第一、二道)以正式測驗或比賽為優先。
  • (四)田徑場區未經本場核准之測驗或比賽,禁止穿著鞋釘超過0.6公分之釘鞋入場。
  • (五)田徑場區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進入跑道及中央草坪區。
  • (六)籃球場區之籃球架禁止垂吊、攀爬等危險行為。
  • (七)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 (八)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 (九)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七、游泳池使用規範
  • (一)本場所屬游泳池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在場執行安全業務。請泳客配合救生員之指導與管理,如不聽從將請其離開游泳池,以維護其他泳客之安全。
  • (二)為加強幼童游泳安全,未滿120公分之兒童須在家長陪同下方可進入本場所屬游泳池游泳,請家長配合管理以維護幼兒安全。
  • (三)為加強管理及維護泳客之安全,進入本場所屬游泳池,請一律購票進入,如借用場地需入內參觀者,請洽場本部辦理。
  • (四)未經本場核准不得於游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
  • (五)凡循環系統或呼吸系統有疾病者均不准入池游泳,否則發生任何事故概不負責,如有傳染病或有礙公共衛生者,禁止入池。
  • (六)不得使用玻璃製造之潛水鏡及攜帶危險物品入池。
  • (七)入池前請先淋浴全身,清潔腳部,未穿游泳衣褲未戴游泳帽者不准入池。
  • (八)為維護泳客安全,請勿於游泳池畔奔跑,池內禁止跳水及打水球、打水戰。
  • (九)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丟棄果皮紙屑和隨地吐痰。
  • (十)場內禁止張貼非公務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經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 (十一)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八、網球場使用規範
  • (一)使用球場應辦理網球證,每人以申辦1張為限,憑證並自備球具親自到場依規掛牌;無辦證(含未帶證)者應繳納臨時掛牌費用。
  • (二)每面球場每時段以半小時為限,以4人共同使用、每人最多以持3顆網球進場為原則,每時段開始前開放依序掛牌,前一時段未使用者為優先;掛牌後因故不克使用,應由其他掛牌者依序遞補,中途遞補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 (三)使用照明設備另計收燈光費,每面球場每30分鐘50元。
  • (四)禁止借牌、掛牌後私自轉讓、預排其他時段、占用球場等行為。
  • (五)禁止私自收費招生之行為,惟本場配合選手培訓及鼓勵初學者使用,得設置教學球場(每日上午8時後),應依規辦理場地租(借)用並繳清各項費用,經本場核准方得使用,並得不受入場持球數之限制。
  • (六)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 (七)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多功能競技館使用規範
  • (一)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 (二)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 (三)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並應視運動項目之屬性,赤足並清潔足部後或換穿乾淨、軟底之木質地板室內專用鞋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 (四)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各場館附屬舞蹈教室使用規範
  • (一)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 (二)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並應視運動項目之屬性,換穿乾淨、軟底之木質地板室內專用鞋或赤足並清潔足部後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 (三)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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