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113年7月18日府教體字第1130117733號函備查 新竹市立體育場所屬各場館(地)使用規範
新竹市政府114年6月12日府教體字第1140097885號函備查 新竹市立體育場所屬三民網球場置物櫃使用規範
新竹市政府114年10月14日府教體字第1140169462號函備查 新竹市立體育場所屬各場館(地)使用規範
一、各場館(地)共同使用規範
(一)
新竹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加強管理所屬各場館(地),特訂定本規範,使用者(個人或機關團體等)均應遵守,並請尊重現場管理人員之指導,現場如有爭議,由管理員協調決定之。
(二)
為保障使用者運動權益及維護場館(地)使用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1. 禁止於非開放時間進入。
2. 運動場區禁止飲食(飲用水除外)、吸煙、飲用含酒精類之飲品、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3. 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垃圾、汙損場地、防礙他人活動等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
4. 禁止用火、炊煮、賭博等具破壞性、危險性或違法性之行為。
5. 禁止於非運動場區(大廳、走廊或室內空間等)奔跑、嬉戲、攀爬等行為。
6. 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違禁物品等入場(木質地板場地另禁止攜帶雨具)。
7. 未經本場核准,全館(場)禁止各式車輛駛入(自由車場之自由車除外)。
8. 未經本場核准,禁止使用或移動場內相關設備(含電源插座)。
9. 未經本場核准,禁止從事商業行為或置放廣告物(由有關機關核備者應檢附文件)。
10. 租(借)用場地,禁止於地坪、牆面等處釘打釘子、地錨、銳器等破壞平整性或結構之物件。
11. 租(借)用場地經本場核准之布置物(地毯、海報、布條、指標等),禁止使用鐵絲或具殘膠之物質,於地板、牆面或油漆表面等處黏貼或懸掛,事後應即自行拆除。
(三)
使用者應依各場館(地)屬性,穿著合適之服裝、使用安全無虞之運 動用具入場,並評估自身狀況,如有不宜運動之相關症候或法定傳染 病者謝絕使用。
(四)
使用者自身財物等應自行保管,本場不負保管責任。
(五)
本場所屬各場館(地)使用規範如二至十點。
(六)
如遇場館(地)無法使用等情事,本場得隨時暫停使用或另行公告。
(七)
違反本規範經勸導仍不改善,本場得立即中止使用權利並令其離場,不得異議,並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因此衍生之損害,本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八)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本場並得隨時修正之,經場長核定並報府備查後公告實施。
二、體育館使用規範
(一)籃球場
1.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2.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3.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者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4.籃球架禁止垂吊、攀爬等危險行為。
5.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二)羽球場
1.使用球場應辦理羽球證,每人以申辦1張為限,出示球證並自備球具親自到場依規掛牌。
2.每面球場每時段以半小時為限,以2至4人共同使用為原則,每時段開始前10分鐘開放依序掛牌,前一時段未使用者為優先;掛牌後因故不克使用,應由其他掛牌者依序遞補,中途遞補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3.使用照明設備另計收燈光費,每面球場每30分鐘50元。
4.禁止借牌、掛牌後私自轉讓、預排其他時段、占用球場、不依規掛牌使用球場而利用場邊空地打球、私自收費招生等行為。
5.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三、田徑場使用規範
(一)
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使用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
(二)
內側跑道(第一、二、三道)以正式測驗或比賽為優先。
(三)
使用場地以田徑運動為主,未經本場核准及指導人員在場,禁止進行球類等運動或具危險性之田徑運動。
(四)
禁止於徑賽跑道進行田賽擲部項目。
(五)
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六)
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及穿著皮鞋、高跟鞋進入跑道及中央草坪區。
(七)
未經本場核准之測驗或比賽,禁止穿著鞋釘超過0.6公分之釘鞋入場。
(八)
田徑運動器材或設備等,應依規辦理租(借)用,經本場核准方得使用。
(九)
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十)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四、棒球場及棒壘球場使用規範
(一)
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二)
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進入球場區。
(三)
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四)
使用場地以棒壘球運動為主,未經本場核准,禁止進行其他運動。
(五)
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六)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五、自由車場使用規範
(一)
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使用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
(二)
禁止穿著釘鞋入場。
(三)
禁止其他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嬰兒推車等)進入自由車道及中央草坪區。
(四)
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五)
使用場地以自由車運動為主,未經本場核准,禁止進行其他運動。
(六)
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七)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六、綜合運動場使用規範
(一)
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使用之各機關團體為原則。
(二)
開放性場地禁止進行田賽擲部、非滾地式之球類打擊等運動。
(三)
田徑場區內側跑道(第一、二道)以正式測驗或比賽為優先。
(四)
田徑場區未經本場核准之測驗或比賽,禁止穿著鞋釘超過0.6公分之釘鞋入場。
(五)
田徑場區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進入跑道及中央草坪區。
(六)
籃球場區之籃球架禁止垂吊、攀爬等危險行為。
(七)
禁止任何以電動、機械、風力等方式操作之物品(電動遙控車、船、飛機、風箏等)入場。
(八)
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九)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七、游泳池使用規範
(一)
本場所屬游泳池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在場執行安全業務。請泳客配合救生員之指導與管理,如不聽從將請其離開游泳池,以維護其他泳客之安全。
(二)
為加強幼童游泳安全,未滿120公分之兒童須在家長陪同下方可進入本場所屬游泳池游泳,請家長配合管理以維護幼兒安全。
(三)
為加強管理及維護泳客之安全,進入本場所屬游泳池,請一律購票進入,如借用場地需入內參觀者,請洽場本部辦理。
(四)
未經本場核准不得於游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
(五)
凡循環系統或呼吸系統有疾病者均不准入池游泳,否則發生任何事故概不負責,如有傳染病或有礙公共衛生者,禁止入池。
(六)
不得使用玻璃製造之潛水鏡及攜帶危險物品入池。
(七)
入池前請先淋浴全身,清潔腳部,未穿游泳衣褲未戴游泳帽者不准入池。
(八)
為維護泳客安全,請勿於游泳池畔奔跑,池內禁止跳水及打水球、打水戰。
(九)
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丟棄果皮紙屑和隨地吐痰。
(十)
場內禁止張貼非公務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經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
為維護個人肖像權及隱私權等權益,未經本場許可,禁止照相、攝影及錄音 。
(十二)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八、網球場使用規範
(一)
使用球場應辦理網球證,每人以申辦1張為限,憑證並自備球具親自到場依規掛牌;無辦證(含未帶證)者應繳納臨時掛牌費用。
(二)
每面球場每時段以半小時為限,以4人共同使用、每人最多以持3顆網球進場為原則,每時段開始前開放依序掛牌,前一時段未使用者為優先;掛牌後因故不克使用,應由其他掛牌者依序遞補,中途遞補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三)
使用照明設備另計收燈光費,每面球場每30分鐘50元。
(四)
禁止借牌、掛牌後私自轉讓、預排其他時段、占用球場等行為。
(五)
禁止私自收費招生之行為,惟本場配合選手培訓及鼓勵初學者使用,得設置教學球場(每日上午8時後),應依規辦理場地租(借)用並繳清各項費用,經本場核准方得使用,並得不受入場持球數之限制。
(六)
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本場得暫停開放使用,以維護安全,違者其安全問題自行負責。
(七)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多功能競技館使用規範
(一)
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二)
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三)
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並應視運動項目之屬性,赤足並清潔足部後或換穿乾淨、軟底之木質地板室內專用鞋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四)
技擊類運動項目借用場館,需有合格教練在場。
(五)
單位借用場地需自行投保(活動意外險)。
(六)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各場館附屬舞蹈教室使用規範
(一)
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二)
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並應視運動項目之屬性,換穿乾淨、軟底之木質地板室內專用鞋或赤足並清潔足部後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三)
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一、三民網球場置物櫃使用規範
(一)申請資格: 凡本場網球會員,得依本規範申請登記抽籤使用置物櫃。
1.提供選手練習、比賽、培訓或租(借)辦理活動為優先。
2.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3.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者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
4.籃球架禁止垂吊、攀爬等危險行為。
5.本使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二)申請登記抽籤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者,填寫申請表登記抽籤使用,相關欄位須 詳實填寫,並持球友會員證,至本場綜合辦公室或三民網球 場管理室登記申請。申請期間由本場公告之。
2.網球會員申請者每次僅能申請壹櫃,以維持公平使用。
3.採自由登記申請制,若登記人數超過現有能使用之置物櫃數,則採公開抽籤方式進行。置物櫃號分配由本場統一抽籤為之。
4.置物櫃使用費一次繳納半年新臺幣600元,得依原櫃號位續租一次半年,使用期限以1年為限,1年後需再重新申請登記抽籤。
5.如有放棄其資格、未依期限繳費、不續租等情形,而釋出空櫃位者,本場得再行公告辦理登記抽籤作業。
(三)公布日期及繳費:
1.獲得分配置物櫃名單於抽籤後,公佈於本場網頁訊息及三民網球場公佈欄。
2.獲得分配置物櫃者得放棄其資格,但不得轉讓其資格予他人。
3.獲得分配置物櫃者應於本場公告時期內,至本場綜合辦公室或三民網球場管理室繳納置物櫃使用費,未依期限繳費者, 視為放棄其置物櫃使用權。
4.置物櫃使用費半年新臺幣600元。申請者一經繳費後,不得變更櫃號及退費。
5.為保障用櫃者權益,啟用櫃需完成身分確認,並有本場管理員在場指導啟用,用櫃一經交付後,使用人自行完成上鎖, 牢記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內使用人可不限次數自行使用該置物櫃。
6.使用人於使用期間內應妥善保管鑰匙,如有遺失鑰匙製作工本費100元,並向本場管理員申請協助開櫃,若因鑰匙遺失 致存物遭人冒領者,本場不負賠償責任。
(四)使用到期處理方式:
1.使用期屆至前使用人須自行將櫃內物品淨空,並歸還鑰匙。
2.使用到期隔日,由本場進行清櫃,移出物品,提供招領期限為清櫃後10日內,招領期間本場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期間屆滿一律以廢棄物處理,原使用人不得異議。
(五)禁止及免責事項:
1.為確保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置物櫃禁止放置危險物品、違禁品、動物及易腐敗變質物,本場有權由本場 行政人員會同管理員逕自開櫃檢視,並攝影存證,必要時依法究辦。
2.使用人應愛惜公物並妥善使用,如有損壞櫃體須負賠 償責任,如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者,將立即取消使用資格,不退還已繳納之置物櫃使用費,且不得再申請使用。
3.置物櫃為服務性質,物品置放後使用人應自行上鎖, 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本場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
(六)置物櫃開放使用時間同網球場開放時間,如遇三民網球場公休日或其他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球場未開放時,不提供服務。
(七)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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