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屬各場館辦公室
|
場地使用費 | 水電費 | 空調費 | 保證金 | 備註 |
---|---|---|---|---|---|
一、每30平方公尺1,000元,超過30平方公尺每30平方公尺加收1,000元;例如31平方公尺至60平方公尺2,000元以此類推。 二、不足30平方公尺以30平方公尺計收。 |
一、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裝錶者則按錶計收。 二、如無裝錶每月酌收1,000元。 |
如無裝錶,每月每台酌收電費600元。 | 5,000元 | ||
備註:
一、場地使用費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申請資格:
三、申請程序: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場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所繳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五、如遇災變、特殊事由致本府或體育場需使用場所時,體育場得停止其使用;並將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扣除已使用日期後無息退還。
六、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維護場所設備、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有毀損須負賠償修復之責,如不修復體育場得僱工修復並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體育場得逕行追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