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屬各場館辦公室
場地使用費 水電費 空調費 保證金 備註
一、每30平方公尺1,000元,超過30平方公尺每30平方公尺加收1,000元;例如31平方公尺至60平方公尺2,000元以此類推。
二、不足30平方公尺以30平方公尺計收。
一、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裝錶者則按錶計收。
二、如無裝錶每月酌收1,000元。
如無裝錶,每月每台酌收電費600元。 5,000元  
備註:
一、場地使用費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申請資格:
  • (一)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推展體育活動者。
  • (二)新竹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為推展體育活動者。
  • (三)辦理各項體育活動、文教或公益活動之單位。
  • (四)其他:如遇特殊情況經由本府核准借用之單位。
三、申請程序:
  • (一)每年6月、12月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六個月為限。
  • (二)備妥計畫書、主管機關立案證書正本、負責人證書正本,另自備影本各一份向體育場提出申請,經體育場核准後辦理借用手續並繳款。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場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所繳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一)使用場所有新竹市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情形者。
  • (二)未經體育場許可於借用場地自行隔間或裝修者。
五、如遇災變、特殊事由致本府或體育場需使用場所時,體育場得停止其使用;並將已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扣除已使用日期後無息退還。
六、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維護場所設備、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有毀損須負賠償修復之責,如不修復體育場得僱工修復並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體育場得逕行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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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306 人  更新日期:113-03-13